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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規範

學校簡介 / 2021-03-01 / 點閱數: 838

嘉義縣番路鄉黎明國民小學校規

 

第一條  目的

( 1)本校校規的訂定,乃在為學校尚在成長階段、心智未成熟的孩子明定行為規範,藉由校規適宜的約束和管理,輔導孩子們走上正軌,以確保能照顧孩子們的安全,同時也對孩子的父母親負責。

( 2)本校規經由校務會議討論並通過,自公布日起實施。

 

第二條  作息

( 1)每天準時上下學,準時上學,不無故遲到。

( 2)上課老師進教室,同學須親切向老師問早(早上上課時),或問好(下午上課時)。同學問好聲音應親切莊重,態度誠懇自然。

( 3)上課時同學務必保持肅靜,對課程內容有疑問,須先舉手經老師同意後再行發問,態度與口吻應莊重有禮。

( 4)上課時須專心聽講,不得看課外書籍、使用 3C 產品、打瞌睡、吃東西或有其它妨礙秩序的言行。

( 5)上課鐘聲響起,同學務必迅速返回教室,靜肅等候老師上課,不得滯留室外。

( 6)午休時間除了師長同意外,都要安靜午休,不可妨礙他人安寧。

( 7)整潔活動時間確實做好打掃工作,不在打掃時間遊玩。

( 8)集合整隊動作迅速,並保持安靜。

 

第三條  非上課時間到校

( 1)須經家長同意始可到校活動,依校園開放管理辦法,可攜帶飲料、食物進入校園,但用完需帶走或放置垃圾桶內。

( 2)非經學校老師允許,不可進入教室。

( 3)來校同學不可破壞學校物品且須保持校園清潔。

( 4)學校器材於非上課時間不開放借用,但屬開放使用的器具,用完要放置適當位置。

( 5)非經學校同意,校園嚴格禁止任何火源,燃放鞭炮、煙火、或燃燒物品等一律禁絕。

 

第四條  請假規定

( 1)在校者要請病假,一律須事先向導師請假後,填寫請請假單,再由父母或父母託代之親友到校接回,才可離校。

( 2)病假在家休養,須由家長以電話向學校或導師口頭說明並請假。

( 3)事假須請家長親自向導師說明(或利用聯絡簿請假),並事前請假。

( 4)無正當理由,不得無故曠課。

 

第五條  服裝

( 1)非因腳傷或其他特殊原因,不可穿著拖鞋到校。

( 2)書包務必保持清潔,不得塗抹或繪製其它不雅圖樣和文字。( 3)穿著衣服保持整齊清潔,但特殊活動時為表現出學校的整體性與學生的安全性,則以學校公佈為主。

 

第六條  上下學

( 1)家長接送、校車、安親班接送或走路上下學,都要排好路隊。

( 2)搭乘公車及校車上下學,在車廂內能有禮貌,並安靜坐好。

( 3)放學後要準時回家,不在校園或街上遊蕩。

( 4)放學時間未到,學生未經老師允許,不可私自出校。

( 5)放學後應立即回家,外出需告知父母同意。

 

第七條  使用公物

( 1)使用各種專任教室或活動場所,要遵循使用辦法或規範來使用。

( 2)借用物品前先登記,用後立即歸還。

( 3)不破壞公物,毀損公物應原價賠償。

 

第八條  禮貌

( 1)在校園內遇見師長或外賓要問好。

( 2)上網時注意禮節。

( 3)不以言語或肢體辱罵別人。

( 4)不在教室、辦公室或其他室內場所、走廊大聲喧嘩。

 

第九條  校園清潔

( 1)清潔工作應確實執行,打掃時間應到各分配之掃區認真打掃,不得有嬉戲
玩耍之行為。

( 2)不得邊走邊吃東西,更不可任意丟棄垃圾空罐,並須確實進行垃圾分類與
資源回收。

 

 第十條  校園安全

( 1)運動、遊戲或從事其他活動時遵守安全使用規定。

( 2)使用網路時,不上色情或其它有礙身心健康的網站。

( 3)不在走廊、教室奔跑或打球。

( 4)不攜帶危險物品或玩具,或老師規範之物品到學校來。

( 5)在校上課期間不得任意跑出校外。

( 6)不以言語或行為侵犯別人。

( 7)校園內遇見可疑人物立即報告師長。

( 8)不作弄同學或師長。

( 9)不得以言語或肢體行為恐嚇、勒索同學。

( 10)不得聚眾、唆使欺侮同學、打架滋事。

 

第十一條  尊重智慧財產權

( 1)使用網路時,尊重智慧財產權,不任意抄襲、下載、安裝、販賣。

( 2)不任意列印或儲存未經授權的文章或刊物、圖片。

 

第十二條  性別平等

( 1)不對同學任意做身體碰觸。

( 2)不對同學談論性笑話或性暗示,或任意以他人身體器官做為談論內容。

( 3)接納同學參與任何活動。

( 4)同學間彼此尊重,互信互諒。

 

第十三條  特殊教育

( 1)不歧視、不排斥、接受身心障礙同學,共同參與活動。

( 2)對身心障礙同學提供生活之必要協助。

 

第十四條  其它

( 1)不隨意欺負、虐待小動物或昆蟲,不破壞學校花草樹木。

( 2)不偷竊、不說謊。

( 3)為了自身健康,請不要染頭髮、擦指甲油、抹香水。

( 4)公物應愛惜使用,蓄意破壞應負賠償責任。

 

第十五條  本校規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本校學生大會初審後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增修訂之,並公布校網。

學校連絡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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