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
假所遺課務安排及代課鐘點費核給方式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
1090024290 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
第 3 項規定:「接受居家隔離、居家檢疫、集中隔離或集中
檢疫者,於隔離、檢疫期間,其任職之機關(構)、事業
單位、學校、法人、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,且不得視為
曠職、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...。」復查本府 109
年 3 月 3 日府人考字第 1090045485 號函規定,高中職以下學
校之學生家長,於學校因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得申請防
疫照顧假。
三、有關教師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,如符合請防疫隔離假及防
疫照顧假,其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,
並核支代課鐘點費。
四、另教師因疫情停課之補課期間請假,依本縣高級中等以下
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辦理。